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广财采〔2022〕11号),现将《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负面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负面清单
一、采购公告编辑及发布负面清单
1 |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2 |
发布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了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
3 |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未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序号 |
问题种类 |
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1 |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未依法回避。 |
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以下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 |
2 |
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
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或已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
3 |
未依法终止采购活动。 |
供应商不足3家仍开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
4 |
未核实开标现场的人员身份 |
未核实开标现场的人员身份,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5 |
未依法及时处理开标现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
未及时处理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提出的疑义、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
6 |
未依法对开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
未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或未将音像资料及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序号 |
问题种类 |
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1 |
未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信息的保密义务。 |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
2 |
组建评审委员会不合法。 |
未根据采购人委托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
变更抽取的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川财采〔2019〕22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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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或者评审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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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以上的采购项目组建一个评审委员会; (2)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中的部分评审专家分工评审部分包。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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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由本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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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对专家进场进行身份核实和管理。 |
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未要求评审专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中心统一保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70号)第三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第二十四条 |
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而未要求其回避: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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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及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未按规定停止评审 |
因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未依法及时补足。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未停止评审活动,或者停止评审没有书面通知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未封存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和开评标资料,或者未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或者超过3个工作日未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 |
2 |
未及时阻止采购人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
采购人在评审前需要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发现其(1)说明内容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2)说明内容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3)未提交书面材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工作人员未及时提醒或者阻止。 |
|
3 |
向评审专家的解释说明不合法 |
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中心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时,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三条 |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要求采购中心出具书面说明,但工作人员未给予书面解释或者给予的书面解释改变了采购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了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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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应通知供应商而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未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宣布,或者在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未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5 |
开展评审工作过程不合法。 |
(1)未完整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未及时报告评审现场中的不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配合提供评审过程必要的物品、评审相关文书或者评审委员会其他正当需求。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四十九条 |
(1)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2)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泄露和非法利用获悉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3)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或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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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依法保障评审过程纪律。 |
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允许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
7 |
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
8 |
未依法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到位。 |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或者复核时,没有采购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或者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或者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2名或者未提供书面复核建议。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二条 |
在复核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评审委员会委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等行为,如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分不一致,但未要求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修改或者重新评审。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情况未书面报告统计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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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中止采购活动。 |
书面复核建议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擅自中止采购活动。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二条 |
10 |
未依法履行停止评审后的告知义务。 |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未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或者未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条 |
11 |
未依法履行评审过程及情况的保密义务。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在采购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委员会名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
12 |
未依法依规报告违法行为。 |
未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
13 |
违规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
(1)向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2)向评审专家支付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3)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
14 |
未依法对开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
未对随机抽取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或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第三十六条 |
15 |
未依法履行向采购人送交评审报告的义务。 |
未在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 |
16 |
违规改变评审结果。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
序号 |
问题种类 |
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1 |
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合规。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
发布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了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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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结果公告不合规 |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未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 |
(1)招标(采购)结果(成交)公告信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 (2)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设置密码。 |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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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未公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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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未按规定公示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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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采购结果公告。 |
未在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 |
序号 |
问题种类 |
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1 |
未依法接收询问函。 |
拒收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询问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 |
2 |
未在法定时间内询问答复。 |
未在收到询问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供应商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 |
3 |
询问答复不合法。 |
询问答复涉及商业秘密。泄露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 |
对于询问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未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越权作出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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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法接收质疑函。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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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未告知补正材料而拒收收质疑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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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在法定时间内质疑答复。 |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6 |
质疑答复不合法。 |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7 |
处理质疑答复不合法。 |
对于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未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擅自超越授权范围作出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五十四条 |
接收未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质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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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超过质疑期的供应商质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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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疑答复违反保密义务。 |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泄露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9 |
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时,未依法报告财政部门 |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未提醒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组织实施责任人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
10 |
未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处理质疑、投诉。 |
未按时书面答复财政部门投诉答复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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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未协助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取证。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序号 |
问题种类 |
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1 |
未依法履行采购资料的保存义务。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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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二条、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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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