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采购服务水平,防控政府采购活动风险,促进政府采购良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采购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和人员执业控制制度
中心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设立项目受理组、文件编制组、评审组织组、质疑投诉处理组等岗位,每组配备不少于2名成员,互不干涉,但做到互相监督,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
一、项目受理组负责项目要件资料受理,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文件编制组编制的每一份采购文件须进行签字确认,分为初稿编制、初审、复审、采购人确认、定稿;组织集中会审重点项目采购文件。
三、评审组织组负责开标评审资料准备及登记工作,开标评审过程中积极主动回答现场人员提问和及时有效的处理现场事宜,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尤其是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坚决制止,同时不能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和言论,评审专家需签订廉洁保密协定。
四、质疑投诉组负责处理项目的质疑与投诉,依据质疑事项内容明确回复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质疑事项,对不明确、把不准的质疑须进行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采购文件编制制度
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采购文件编制的几个重要环节,其中实质性要求、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分包都必须清晰明确。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经过实践证明,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科学合理又积极有效的交易模式,在各类采购中被积极推广。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采购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供应商准备投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一)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和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采购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
2.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采购的目的就是为需求服务,采购文件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是编制采购文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技术规格、参数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是对拟采购产品/服务的技术描述,是反映采购产品/服务具体而详细的内容要求,是采购采购产品的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要求越详细、越接近采购人合法的实际要求,才能使采购结果更符合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应能全面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功能描述准确,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工艺方法/服务方法、质量水平档次要求、验收标准明确,当供应商阅读采购文件时,知道应该以什么档次的产品报价可满足用户的要求;商务条款也应明确,这些因素会影响到产品的配置和质量,影响到供应商的正常报价和投标方案。
3.公正合理。公正是指公正、平等对待使用单位和供应商。采购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都要遵守,都要承担义务合理是指采购人提出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等,否则会多花不必要的钱。
4.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指采购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采购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竞争。采购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审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才会使采购活动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也会使潜在的供应商更感兴趣。还应该注意的是采购文件的各项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5.科学规范。以最规范的文字,把采购的目的、要求、进度、售后服务等描述得简捷有序、准确明了。采购文件的用词、用语一定要准确无误,表述清楚,不允许用大概、大约等无法确定的语句以及表达上含糊不清的语句,尽量少用或不用形容词,禁止使用有歧义的语言,防止供应商出现理解误差。一份采购文件要做到五个统一,即格式统一、字体统一、语言统一、数字运用统一、技术要求使用标准统一。
6.维护采购人权益。采购文件编制要注意维护使用单位的秘密,如高校网络设备采购就要考虑安全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噪音污染必须达标。
(二)编制采购文件的几个重要环节
1.前期论证工作应充分。论证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了避免采购的盲目性,克服重复采购、利用率低下等弊病。二是统筹投资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三是通过论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的使用潜力,促进资源共享、专管共用。
2.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文件的编制是整个采购过程的重要环节,采购文件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并符合项目特征,直接导致采购采购是否成功。而采购文件核心是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及要求和评审标准的制定,其余部分如供应商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采购文件的发售等都关系到采购是否成功。
3.有效的沟通。沟通是采购文件编制的重要环节,采购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与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内容、售后服务要求、资格条件的设定、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等进行详细的沟通,提高采购文件水平,使采购采购标的物满足用户所需。
开标、评审制度
(一)开标
1.开标准备
(1)项目负责人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按照《招标流程控制表》约定的开标室,开启电脑、电源、照明、投影设备、音响设备,为举行开标会议做好准备。
(2)采购人(采购人代表)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签到,做好项目开标前准备工作。
(3)采购人代表、监督、监察部门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当佩戴工作牌进入开标室。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采购人代表)应当是项目工作专职人员;进入开标室的投标人应当是招标项目的投标委托代理人。
(4)采购人代表、投标人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在开标会场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协助解决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地点,提前进入开标会场。进入开标会场应当及时递交投标文件并做好签到登记。如以上时间及地点发生变化,则应以招标采购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允许,项目负责人做好登记。
(7)项目负责人负责引导项目参与各方在指定位置就坐,维持开标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严禁投标人在开标会场持投标文件观望。
(8)采购人代表、监督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进入开标会场应当及时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确实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使用开标会场提供的专用录音电话,或者在监督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电话的接听。
(9)投标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2.开标
(1)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不得随意缩减、简化开标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开标顺序。
开标现场程序:
①强调会议纪律。
②宣布参会人员名单。
③在监督人的监督下组织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④当众拆开并整理开标一览表。
⑤当众唱标、投影并签字确认。如有唱标错误,应举手示意,如核实确属宣读失误,则当众修正,并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签字确认。
⑥展示抽取专家的信封,组织检查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并签字确认。
⑦宣布下一步招标工作安排。
(2)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疑义或异议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张、要求和申诉,并由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的会议记录:
A.属于采购文件条款释疑、招标程序解答、招标疑问解释的,有采购人负责解答。投标人对采购人解答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质疑、投诉的方式提出;
B.属于投标文件有效性评审、评分定性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解答。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委员会解答仍有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质疑、投诉的方式提出,开标现场不再作进一步解释。
C.属于开标程序方面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3)监督人认为相关人员意见、决定不妥或认为有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改正;政府采购监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4)项目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开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采购人(采购人代表)、投标人、监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越位发表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讨论。
(5)采购人代表、投标人、监督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过程中可以就有关疑问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向疑问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或直接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解答。项目负责人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解答无明确把握的,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负责解答,分管领导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评审
1.评审前准备
(1)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现场工作人员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解密专家名单并验证专家身份,审查采购人代表身份资格。
(2)对评审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入评审区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无工作牌的人员禁止进入评审区。供应商因评审需要进入评审区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确认供应商身份,引导供应商至指定的评审室或答辩室。
2.评审
(1)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不待随意缩减评审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评审顺序。
(2)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评审区的管理工作及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3)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完成前不得随意离开评审区。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人批准后方能离开。评审专家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在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评审区专用电话接打电话。
(4)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扰评审专家评审活动,不得随意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或指使评审专家不公正评审。
(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提出澄清建议,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引导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澄清,但澄清内容不得背离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提出澄清建议,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引导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澄清内容不得增减、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审专家需要咨询有关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或直接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解答。解答人对解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8)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客观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约定评审顺序逐项完成项目评审,对个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9)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提交的评分表进行复核(至少2人进行交叉检查)。评审项目全部完成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完成评审报告编制。
(10)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相关人员违反开标评审程序及纪律等行为应当及时指出,要求立即改正。违规人经指出后仍然拒绝纠正的,暂停开标评审活动,作好书面记录,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现场工作人员根据监督部门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11)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确保交易参与各方的行为符合交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采购文件要求。现场工作人员有责任将评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异常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报告。
信息公告制度
信息公告包括:需求论证公示、单一来源公示、进口产品论证公示、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公告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其它媒体上发布,目的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相关供应商的全面关注与监督,发布前须进行再审核,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完整、合法有效,对出现笔误、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对出现政策法规性错误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应展开社会调查,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或其它相关利益单位的勾结,情节严重将上报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重点环节控制制度
一、采购方式的执行
中心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确定并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对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四川省制订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执行。
二、采购文件的审核
高度重视采购文件的审核把关,对每一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由采购人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采购文件审核的重点是货物/服务/工程内容、售后服务要求、资格条件的设定、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等。采购文件审核的流程是:交易组织科负责人审核-现场监督科负责人审核-采购人审核-领导审批。
三、报名、开标、评审规定的落实
所有的采购项目,对投标报名信息在开标前均实行保密(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开标、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避免发生投诉和法律纠纷。
四、投标文件的评审
所有采购文件均明确了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规定评审过程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要求评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规范与保密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及时在评审现场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监督人员签字。成交结果公示前,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信息。
六、采购活动的监管
对每项采购活动,均邀请采购人、监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中心现场监督科对采购活动全程实施监督。
违法采购活动不组织控制管理制度
对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计划、无采购需求、无委托代理协议、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不合法、采购程序不合法、采购需求不合法等所谓的打政策擦边球的违法采购活动坚决予以制止。
一、采购预算编制
对采购人提出项目的资金预算应经过财政部门备案,无财政预算的,不予受理采购。
二、采购计划、需求论证、采购方式、履约验收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执行。
三、委托代理协议
做到不论项目大小、项目难易,每个项目都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四、规避政府采购
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需求,中心不予支持,绝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不给供应商及相关人员钻法律空子的可乘之机。
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对每一个采购项目全过程中的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并编制目录。
(二)档案的立卷与保管要便于为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单位提供档案查阅;
(三)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及时处理;
(四)定期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
(二)归档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采购过程实际相符合;
(三)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或打印材料;
(四)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归档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
(六)归档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机械、电子、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档案资料内容
(一)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需求论证报告、采购计划备案表;
(三)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四)更正公告(补充通知);
(五)质疑答复资料;
(六)投标供应商签到表;
(七)采购活动现场人员(采购人、监督机构、公证单位、评审专家)签到表;
(八)专家评审资料(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分表、评分汇总表、澄清通知等);
(九)评审报告(含复核报告、废标流标论证表);
(十)评审专家履约情况反馈意见表;
(十一)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投标(响应)文件;
(十三)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十四)开标评审影像资料(光盘);
(十五)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档案管理体系
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中心负责主体档案管理,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工作。每年3月前,交易评审科收集、整理完整的档案资料,交中心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五、档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技术档案必须履行手续,不得遗失、改换;
(二)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
(三)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借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五)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六、档案销毁制度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二)办理销毁,按照规定执行;
(三)销毁要在两人以上监督下进行,并在清册上签字。
廉洁自律制度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预防和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坚持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滥用职权,强行指定专家评委和供应商,干预正常采购活动;不与采购人、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工作纪律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外界透露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不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代理业务;对采购人依法委托的代理项目不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政府采购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以外发布采购信息;不擅自改变审批的采购方式;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带有歧视性;不得设置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排斥和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制定带有倾向性的评审办法;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不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平的评审意见;不得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
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八、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