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16〕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 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包含对供应商规模限制的条件和要求。
二、 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 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五、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六、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七、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八、 中小企业依据本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 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九、 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十、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屜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开发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货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货款产生的损失納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创新开展相关融资业务。
十三、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当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 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有关政策落实执行。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本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