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函〔2024〕292号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从严务实的原则,采取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公路水运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
依法依规是监督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监督部门应严格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越权开展工作,严禁滥用行政监督权力违规干涉招投标活动。
客观公正是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监督部门不得区别对待监督对象,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私下串通为特定对象谋利,严禁“庸懒散浮拖”式监督,杜绝不公正监督。
从严务实是监督工作的基本态度。各级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效力,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信用处理,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在公路水运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报告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招投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由县区组织实施的国省干线项目应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二、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一)招标准备阶段
1.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对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依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要求,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2.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包含项目所有招标标段),也可在项目每个标段招标前单独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于项目第一个标段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项目如有重大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
3.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人应规范使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招标文件,高质量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等方式提高文件编制质量。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特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或参与开标活动;不得要求拟投入相关人员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不得设置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或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中标后将招标工程所有税费留在项目所在地;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条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广交函便〔2023〕106号),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方可挂网发布。
5.执行招标文件条款合法性承诺制。招标公告发布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对一”进行政策宣讲、提醒告诫,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投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并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条款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招标公告阶段
1.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对照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部门的招标核准意见或项目变更招标事项的批复,核查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投标文件提交时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项目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澄清或者修改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如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变动等),则不受15日期限的限制。
3.核查招标公告和补遗书发布媒介。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同时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或同级政府官网交通运输部门板块)和公共资源交易指定媒介进行发布,并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4.核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补遗书备案情况。核查招标公告、补遗书等是否在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的招标文件、补遗书是否与指定媒介发布的内容一致。
5.核查招标文件核心条款。核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最高投标限价、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组建、专家库选择、协助评标、评标方法、加分条件设置、否决投标条款等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政策规定,是否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6.核查潜在投标人数量。初步判断潜在投标人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招标人超出常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数量的情形,应当要求招标人就资格条件设置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和论证。除含有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主体工程或有公路数字化等特殊要求的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确需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特殊要求,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情形外,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0家。
7.监督招标文件异议处理。监督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异议,答复异议是否及时、合规。
8.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异议等违法违规情形,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拖延不改或拒不改正的,原则上应于招标文件发布后5日内(最迟于投标截止时间16日前),以“两书一函”的方式,将监督意见书面反馈给招标人,并责令招标人整改完成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开标阶段
1.监督投标文件接收。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接收投标文件。
2.监督开标程序和方式。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开标。采用电子招标的,开标系统各项功能应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监督异议提出和答复。监督开标过程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是否及时、合规。开标过程异议应由招标人当场书面作出答复。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均应通过开标系统进行。
4.监督专家抽取。监督抽取专家所选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专家专业类别是否与工程实际匹配,专家抽取回避名单是否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5.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活动时出现违规情形,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落实对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履职 “一标一考核”制度,现场监督人员应如实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
若涉及需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做出处理(处罚)的,应与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接,封存现场资料,并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证据资料收集相关工作。若电子招标出现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系统故障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问题处理和记录。
(四)评标阶段
1.监督招标人代表和协助评标人员人选。监督招标人是否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选派是否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有关事项的通知》(广招投标办〔2023〕3号)有关要求。监督招标人代表是否按规定宣读评标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以及协助评标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2.监督评标专家工作纪律。监督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迟到、擅离职守、未执行回避制度、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等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的问题。
3.监督评标委员会和协助评标人员现场行为。监督评标委员会或协助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私下串通,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等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监督澄清和答疑程序。监督评标过程的澄清和答疑是否按规定进行。当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内容,且评标委员会不能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对于明显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不应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的发出和回复,非电子招标应通过书面的形式,电子招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5.监督评标工作。监督评标工作(包括协助评标)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否决投标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即废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即废标)的唯一依据,评标专家仅可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内容仅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协助评标偏差或疏忽为由,规避其评标工作责任。
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是否对有效投标不足3家且未被否决投标的进行充分论证。
对需要隔夜评标的招标项目,协助交易中心督促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协助评标人员遵守所在交易中心有关隔夜评标的工作纪律。
6.对于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若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理由表述不清楚、引用依据不充分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完善否决投标理由和依据。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及相应附表中详细载明被否决的具体问题和否决的理由、依据。
对于有效投标不足3家且未全部否决投标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充分论证,若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投标人仅有1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7.严格执行评标专家“一标一考核”制度。开评标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若评标专家出现违反工作纪律、职业规范,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与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对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若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立即暂停评标,封存现场资料,并与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对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证据资料收集相关工作。
(五)中标公示及合同履约阶段
1.核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核查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同时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或同级政府官网交通运输部门板块)和公共资源交易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督促招标人按规定处理公示期间的接收的异议。
2.核查中标结果公示。核查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除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外,其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核查招标工作报告。核查招标工作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是否齐全。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负责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专家复评、中标候选人变更、重新招标程序。监督召回专家复评、变更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召回应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和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要求执行;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专家召回应由招标人向项目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监督部门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专家召回申请。专家复评后,应按规定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招标工作报告备案。
5.监督合同签订及公告。核查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签订和公告,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标人、合同金额、合同工期、主要工作内容、项目主要人员、履约保证金等)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存在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公告后,招标人应及时将合同主要信息录入广元市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其中,县区组织实施的国省干线项目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收集报属地发改部门录入。
6.监督招投标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一项目一档案”,督促招标人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并永久保存。
7.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通过定期组织建设市场检查,对中标人主要人员到位情况和其他合同履约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及主要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8.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期间,凡对中标人确定、合同签订有影响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应注重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取证以及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或信用处理等。涉及围标串标、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9.规范建立招标投标基础台账。监督部门应按照《规范建立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基础监管资料的通知》(广招投标办〔2024〕2号)要求常态化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台账、招投标领域检查处置等基础台账并动态更新,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责任实。
10.加强招标人行为积分管理。监督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改〔2023〕382号 )要求对招标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实行积分管理,查实招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并报送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同时做好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把关。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情况应及时推送至发改部门,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
三、现场监督人员纪律
(一)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
(二)评标工作结束前,项目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不应随意离开监督现场,整个开评标过程应至少保证1名监督人员在场。
(三)现场监督人员应遵守所在交易中心相关纪律要求,与交易中心合力完成开评标现场和隔夜评标专家行为监督。
(四)监督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任何费用,严禁不公正开展或违规开展监督工作。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私下串通,严禁协助、纵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人员应严格坚守监督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维护监督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在全市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得到切实执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市场环境。
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在加强监管工作方面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制度依据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3.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4.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5.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应当回避的情形
6.评标现场工作纪律(招标人代表宣读稿)
7.广元市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履职考评表
8.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