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关于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工程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内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并随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要求,招标人应组织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情形进行严格审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事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时,对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运用“两书一函”和信用惩戒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曝光并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移交。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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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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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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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果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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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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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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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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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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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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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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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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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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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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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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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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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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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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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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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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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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