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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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改〔2014〕388号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保障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承建队伍确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承建队伍确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依据《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下设四个行业分库,分别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四个行业主管部门建库,每个行业储备库分别设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专业储备库,每个专业储备库入库企业数应当3个以上。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招选择入库队伍,并可根据储备队伍情况采用随时公开招标方式予以补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和维护储备库信息系统,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网络终端。
第四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按照《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确定。
被确定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业主凭市、县区政府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确认书到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后,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储备库信息网络终端随机抽取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五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建单位均应由各级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已有在建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队伍,不再参加抽取。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队伍的抽取应在招监、发改、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抽取登记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被抽中的单位由项目业主直接通知,并按规定履行合同等手续,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六条 如被抽中后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或抽中单位在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时间内不能赶到施工现场实施项目抢险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业主报发改等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再次进行抽取。如两次抽取无结果,则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自主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的储备队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二)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抢险和应急工程项目为优先。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施工管理,做到抢险项目的优质高效;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入库企业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第八条 储备库储备企业的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如果储备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资格。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入库的企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储备库储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十一条 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其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库储备企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