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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日期:2018-03-29】【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广发改〔2017〕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现将《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工商管理局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 9月27日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印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2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2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是指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在参与我市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企业信息公示记录。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处理的同时,相关信息应录入“广元市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市工商局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相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黑名单”制度建立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工商、人社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对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记录进行认定、告知、报送和处理。市级财政、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工商、人社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同时负责对本行业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汇总并及时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黑名单”信息系统公示平台,并负责公布、删除“黑名单”信息等事项。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人、国有资产交易转让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五)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国有资产交易未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
(十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十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或涂改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中选后无法定理由放弃中选业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争人(受让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二)通过转让或者租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提供虚假的人员信息、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
(五)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出让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出让人)订立合同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不按规定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
(五)履约不力,恶意拖延工期的;
(六)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受让价款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项目业主单位未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以篡改、伪造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依法处理,未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
(六)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黑名单”公示期限原则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监管理部门进行收集、核实、认定。凡纳入“黑名单”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外发布公示的,“黑名单”认定文件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信息告知。具体作出“黑名单”认定的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辨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三)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公示期满后,由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删除“黑名单”信息。
对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黑名单”单位和个人,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满一个月后,可向作出具体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取消“黑名单”的书面申请,经该行政监督部门核查认定,并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删除“黑名单”信息。
第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招投标、采购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列入“黑名单”公示有效期间内的相关单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主体资格限制。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黑名单”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