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政府采购程序,保证中心政府采购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保证行政效率。
第三条 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必要时,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含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应由采购经办科室分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领导组织财务科、采购经办科室同志共同会商会审后,报中心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按程序审批后,财务科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五条 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项目采购实施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评论,确保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第七条 采购经办科室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其他项目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十条 采购经办科室应当指导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报中心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严禁将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活动中,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原则上不派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确需派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的,派员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代表信息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采购经办科室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经办科室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经办科室负责起草采购合同,经综合科、财务科、机关党委、法律顾问审核,采购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复核后,送主要领导审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中心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送达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经办科室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经办科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支付,由财务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的,采购经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内,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及时将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五条 现场监督科、机关纪委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行为,避免政府采购违纪违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