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质量,推进政府采购“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决策机制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政府采购质疑处理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中心成立政府采购质疑会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交易受理科、交易评审科、交易组织科、现场监督科负责人为成员。质疑处理会审以会议形式进行,由组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质疑事项处理会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条 现场监督科对质疑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统一安排会审议题。
第四条 提交会审会议研究决定的质疑事项,若质疑人或者相关供应商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第五条 会审时,现场监督科要向与会人员介绍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对质疑处理的初步意见等会审事项。参会人员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发表自己的意见,现场监督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会审研究讨论的质疑事项,应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提出建议,会审会议主持人在汇总各成员意见后,末位发言形成会审决议。
第七条 会审质疑事项形成决议后,现场监督科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质疑答复。
第八条 质疑答复书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规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现场监督科在落实会议决定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协调处理。需再行会审的,可按程序提请会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