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现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实施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现场监督人员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业务部门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维护交易场所秩序;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场监督与执法;受理、移送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现场质疑、投诉;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参加现场监督时,须持有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制作的“现场监督证”。
第四条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进场监督。为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配发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制作的“现场监督证”。
第五条 监督交易中心各业务部门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一)交易受理流程的监督重点: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资格、条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交易组织流程的监督重点:文件编制环节资质、业绩、人员、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确定是否合法、公平、公正;相关信息是否保密、拍卖代理机构确定是否公正、合法。投标截止后,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继续接收投标文件的行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开标结束后,是否及时将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到评标室。
(三)交易评审流程的监督重点:开始抽取评标专家时至评标专家进场前,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是否擅自离开电子监控区域、擅自对外联系;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质询或向评标室传递资料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同意;评标结束前,相关人员是否擅自进入评标室。
(四)信息发布流程的监督重点:是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是否合规。
第六条 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纪律的行为。发现任何违反交易现场纪律的行为,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并将电子监控录像刻盘备查。
第七条 记录交易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交易现场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并将电子监控录像刻盘备查。
第八条 维护交易场所秩序,及时处理交易现场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交易现场出现影响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时,按程序上报,并及时组织和协同相关人员处理。
第九条 接受有关异议、质疑、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条 加强电子监控的管理。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全程记录各方主体的现场行为,及时做好监控录像的刻录并妥善保管。若有关部门需要调阅监控录像,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进行,工作人员做好借阅记录,严禁擅自外借监控录像。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缺位时,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现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做好现场记录,并提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交易现场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