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效率,加强评审保密管理,规范评审用餐行为,为评审专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
第二条 用餐场地管理。评审专家只能在评标室用餐,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外出用餐。
第三条 用餐时间管理。午餐时间为每天中午 11:30—12:30,晚餐时间根据项目评审活动结束时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用餐标准管理。评审专家用餐由中心免费提供,现场工作人员根据评审现场实际用餐人数统一订餐,用餐标准按不超过20元/人/餐执行。
第五条 用餐服务管理。外来送餐人员只能将食物送至专家验证室外的指定地点,再交由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带入评标室。评标专家应文明用餐,不得乱丢残羹,不得因用餐导致评审资料污损。
第六条 用餐清单管理。清单内容包括评审项目编号、用餐专家人数、用餐人员姓名、用餐时间、用餐金额、用餐人员签字。
第七条 费用报销管理。现场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月向财务报销评审专家用餐费用。费用报销凭证除报销审批单及餐饮发票外,还应当附用餐清单。报销时按现场工作人员制单、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财务人员审核、综合科负责人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流程予以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用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