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改〔2023〕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持续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着力深化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特制定《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12日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是指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处理、评价,形成积分分值,并依据积分情况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称招标人是指作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代理项目业主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负责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建立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信息库;负责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积分分值等内容;负责动态发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见附件)。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负责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情况,并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
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招标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的相关情况,对相关招标人进行风险提示或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护权益、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信息内容
第六条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主要包括招标人以下信息:招标人基本信息、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招标人良好行为信息、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自行填报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未认真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影响规范高效、公平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司法机构的判决、仲裁裁决书,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人大力推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建设、率先应用招标投标活动新技术新举措、为全市贡献先进经验等方面的良好行为。
行为规范积分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中心按照《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对招标人行为规范进行动态量化打分、综合评定的积分分值信息。
第七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相关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按照文书要求执行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效期为1年。
(三)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依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记录期限。
(四)行为规范积分信息根据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实行动态评价。
第三章 行为规范积分评价
第八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信息采取招标人自主申报和信息采集单位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自行填报。
(二)不良行为信息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在不良行为查实5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扣减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积分分值。
(三)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人按照《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规定的记录期限自主向信息采集单位申报,由信息采集单位核实无误后提出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增加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统计公示积分分值。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积分分值增加或扣减意见汇总形成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
行为规范积分分值等级划分为:A 级(积分≥90分),B 级(90分>积分≥70分),C 级(70分>积分≥60分),D 级(积分< 60分)
第十条 招标人初始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均为100分,A级;最低得分为O分,D级。
第十一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登录界面公示。动态评价的积分分值,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投诉的,计入总分值;公示期有异议投诉的,待调查核实后对分值进行调整。
招标人对动态评价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信息采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招标人对县(区)信息采集单位的书面回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对口部门单位申请复核,市级对口部门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招标人对市级对口部门单位书面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市发展改革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回复招标人。
第四章 积分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对A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5%-10%。
对B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提高到25%及以上。
对C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提高到50%及以上。
对D级招标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其全部招标项目进行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将D级招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巡视巡察、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同时应由相关部门对问题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各招标人的信用积分作为申请央省资金的参考指标,对A级招标人予以全力支持,对B级招标人予以有条件支持,对C、D级招标人不予支持。
第五章 行为规范积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查实招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罚并报送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同时做好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把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应及时记录、报送招标人在全流程招标挂网及开评标现场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
附件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分 标准 |
记录期限 |
备注 |
一 |
不良行为 |
|||
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20分 |
按照文书要求执行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效期为1年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2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八)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九)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十)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20分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
3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20分 |
按照文书要求执行有效期,未载明有效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效期为1年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4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20分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
5 |
招标人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弄虚作假的。 |
20分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
6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20分 |
行政处罚后扣减 |
|
7 |
招标人以不符合条件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规避招标的。 |
2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8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2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9 |
无正当理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2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0 |
同意中标人将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同意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 |
2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1 |
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招标投标事项批复内容进行招标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2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3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4 |
招标人超过规定收取各类保证金或因招标人原因未按照规定退还各类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5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6 |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时,有下列行为的: (一)擅离职守;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8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19 |
招标人未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管理好合同以及为签订合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档案资料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0 |
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10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1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确因实际需要需调整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未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2 |
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3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未按要求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4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5 |
无合理理由,违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规定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6 |
未按行政监督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7 |
未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或完善人员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监管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8 |
未按规定履行造价变更、设计变更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29 |
要求各类保证金只允许提交现金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1 |
未按规定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2 |
违规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班子人员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3 |
未按规定对(在建项目)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进行考勤,或者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4 |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擅自增加工程量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5 |
未按规定移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线索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6 |
未建立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控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7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组织招标前,未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 |
5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8 |
未按照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编制指南、指引、模板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39 |
招标人设置招标条件不合理、竞争性不充分,编制招标文件不严谨,造成投诉或举报,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0 |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认真对异议作出答复,答复异议敷衍、不回答核心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1 |
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在线发送中标通知书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2 |
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线签订合同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3 |
招标文件发布前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4 |
未严格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5 |
自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10日内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上公示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6 |
未执行国、省、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 |
2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7 |
招标人划分标段不合理,被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的。 |
1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8 |
在开标现场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
1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49 |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未在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1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50 |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填报项目信息错误、填报信息不全的。 |
1分 |
1年 |
查实即扣减 |
二 |
良好行为 |
|||
1 |
招标人主动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的。 |
1分 |
近1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2 |
招标人主动采用异地远程评标方式的。 |
1分 |
近1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3 |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设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 |
1分 |
近1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4 |
招标文件发布前经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的。 |
1分 |
近1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5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措施的。 |
2分 |
近2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6 |
招标人参加部委、省、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课题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
1-3分 |
近2年 |
累加不超 10分 |
7 |
招标人参加部委、省、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文件编写或回复政策文件征求意见得到采纳应用的。 |
1-3分 |
近2年 |
累加不超 10 分 |
8 |
招标人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 |
1-3分 |
近2年 |
持续累加 |
9 |
向相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市招投标营商环境建议,得到采纳应用的(不含部门征求意见)。 |
1-3分 |
近3年 |
持续累加 |
备注:1、分值标准均为每次增加或扣减的分值;2、若有一项行为适用多个条款的,均以最高分值扣减或增加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