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工作的
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相关工作,现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2〕3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落地速度、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项工作,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坚决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组建、中标人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严禁任何单位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一般不得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不设企业类似工程业绩。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前,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加强评标环节监督。招标人应当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严禁招标人代表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大类评分情况、总得分情况、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合同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具体包含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违约行为处理等内容。
(五)加强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应当对项目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包括变更)公示、投诉处理等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双档备存),并对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招标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
二、坚决加强招投标相关服务保障
(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非现金方式缴纳工程相关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严禁各类保证金只允许提交现金的行为。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免除或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对履约情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优化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优化投标保证金线上退还流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30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在公示期满30日内已进行合同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合同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
(八)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开通省市县重点项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开标场地,招标公告随上传随发布,优先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第一时间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示,保障项目招投标活动顺畅高效。
(九)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严格执行《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环境软硬件建设,强化与省内其他市州和省外重庆、杭州、安康等地的对接合作,指导符合条件项目的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开展,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十)实现交易程序掌上办理。利用移动终端开发公共资源交易APP,使招投标各主体在手机上就能完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合同公示等资料上传,开评标场所预定,线上开标参与等一系列程序,实现招投标全流程掌上办理,大力提升招标投标活动便利度。
三、坚决落实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健全“互联网+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电子监管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十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保持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十三)实行招标文件监督检查。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十四)提升投诉举报处理时效。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和特定部门兜底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障线上线下“双轨”渠道畅通,切实规范处理程序,大力提升处理质效,有效压减受理、处理时限,力争较法定时限缩减50%,实现受理、处理、公开“三快”。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分别建立各行业领域投诉处理专家库,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随机确定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进行1次分析梳理,运用“两书一函”加强监管。
(十五)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开展“智慧工地”建设试点,推进“广元市建筑工地扬尘噪音质量安全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的对接联通,以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数据共享为重点,实现对项目现场的人员、机器、物料等关键要素的智能化管理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高项目管控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
四、坚决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
(十六)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不同投标人之间人员混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规避招标、违规设置条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严禁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七)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常态化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监督工作规范统一。坚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常态化,加强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做好招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招投标制度规则。积极对接国家、省政策取向,加快我市招投标重要制度规则调整修订。全面清理存在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违法违规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并实现目录和文件全文网上公示,落实“增减挂钩”要求,确保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及时征求同级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九)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拟挂网招标前30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布“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二十)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信用加减分情况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平台进行公示,并积极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报告等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严禁滥用信用方式限制排斥企业投标。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