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达牌-川HL0077

【信息日期:2019-04-10】【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标的名称: 捷达牌-川HL0077
挂牌价格(万元): 项目编号: GR2019SC1000160 0.7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19-01-07
挂牌截止日期: 2019-01-18
资产概况:

标的名称

捷达牌-HL0077

品牌/车型

捷达牌FV7160CIFE

车牌号

HL0077

车身

/

车身颜色

行驶公里数

106075KM

上牌地区

四川广元

变速箱

/

排量

1.6L

排放标准

/

购置日期

/

注册日期

2009513

保险到期日

/

年检到期日

/

发动机号

613293

车架号

LFV2A11G993905588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

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加价幅度:  0.01  万元,限时报价周期:  90 秒。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元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广元市蜀门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根全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800451267257W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其他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广元市蜀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9-01-02
评估基准日 2018-11-01
评估报告文号 广蜀鉴报字(2018)第1920号、1923号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万元) 0.7
0
备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0.7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金额的3%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名受让;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处置车辆单独转让,车辆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停车场展示,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的所有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仅供参考。买受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成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进行车辆交接,并在车辆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完成车辆的过户,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车退款。

(三)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车辆价款并办完车辆转籍、过户及交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至受让方账户。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油料不足、电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上述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或要求转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维修和补齐缺失部件,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五)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记录由原车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等)。

(六)本次处置车辆的过户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车辆过户相关规定并承担车辆过户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过户、保险、年检等相关税费)。转让方无法出具车辆价款发票。

(七)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广元市蜀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进行交割。

(八)其他内容详见资产明细表、评估报告等资料。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1
交纳截止时间 2019-01-18 16:00:00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评估报告 下载
机动车登记证 下载
机动车行驶证 下载
资产明细表 下载
样本合同 下载
0779评估报告 下载
0779登记证书 下载
0779行驶证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邓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981267792
项目报名联系: 汪鹭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投资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交易平台,意向投资方应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第四产权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投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披露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平台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投资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资格的,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代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2个及2个以上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投资行为及联合投资各方资格条件应满足公告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签署《联合投资协议》【联合投资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投资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投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 联合各方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意向投资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后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若意向投资方的投资申请未被受理或投资资格未被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交易规则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挂牌标的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参与竞价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所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挂牌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十五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十六条 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投资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投资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投资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投资方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公告期截止仅只有一家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或公告期截止有多家具备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 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