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利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大石镇河滩上连砂石及碎石公开处置

【信息日期:2022-03-08】【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标的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利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大石镇河滩上连砂石及碎石公开处置
项目编码: GR2022SC1001689 挂牌价格(万元): 43.103915
价格说明: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2-03-07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3-18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利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住所/注册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建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建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800058230546X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批准单位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43.103915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成交金额的5%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名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广元市利州区利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大石镇河滩上的连砂石和碎石,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

二、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成交后,转、受双方以《资产明细表》及测绘成果报告为参考,采取现场交割,交割数量不影响本次交易及成交金额。

三、涉及标的转让的相关文件及说明,均属参考性意见。转让方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对交易标的质量及其他瑕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实地查看、查验标的(联系人:徐先生,电话:17336882939),并签署《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有疑问须向转让方或有关单位咨询、了解。如意向受让方在广元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否则将视作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受让成功后,双方现场移交标的,从移交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由受让方负责管理,移交后标的损毁、灭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下列费用及责任:

1.砂石装卸、运输、加工费用;

2.砂石堆放场地平整复原费用;

3.清运砂石所涉及的施工设施、设备、包括水、电等费用;4.在清运砂石及场地平整过程中造成运输道路损坏、河道及周边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坏的;

5.受让标的的其他遗留问题。

五、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不得在现场进行加工,必须在约定限期内依法依规完成清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广元分所无关。

六、受让方对砂石运输和场地平整施工须符合交通法规、公路运输、城市管理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若造成相应处罚、停业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出现,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涉及的不良后果与转让方和广元分所无关。

七、受让方在清运砂石及场地平整过程中须自行处理好与周边及沿线群众关系,确保和谐稳定。若产生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与转让方和广元分所无关。

八、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须交纳5万元作为以下事项的履约保证金:1.运输道路复原;2.砂石场地平整复原;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砂石清运;4.其他损失赔偿。

九、受让方须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

十、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若受让方竞买成功后放弃受让,受让方向广元分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受让方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完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各项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并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0日之内完成标的清运及场地平整、道路恢复、环境恢复及损失赔偿工作。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转让方将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转让标的。若受让方超范围超深度开挖,查验确认属实后履约保证金全部扣收,不予退还。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万元) 10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3-18 16:00:00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资产明细表 下载
交易合同(样本) 下载
测绘报告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邓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9-3267325
项目报名联系人: 王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十八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十九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