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或参与网络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信息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的要求。若意向方因公告信息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完整对其交易产生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应自备参与网络竞价的报价终端,并对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中止竞价活动:
(一)交易标的权属发生纠纷的;
(二)意向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挂牌申请人、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本所或本所使用的第三方网络竞价服务平台的竞价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竞价系统故障、竞价参数错误
等技术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本所认定的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止情形消除后,本所有权恢复竞价。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有效报价;中止竞价时无有效报价的,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底价。
本所决定暂缓或恢复竞价活动的,将在本所官方网站(www.swuee.com)发布相关公告。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所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签署书面合同和相关成交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