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信息日期:2019-05-31】【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广政采函20195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地址:成都市西青路119   邮编:610070

联系人:安世泽  系该院院长、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28-87731631

授权代表:赵   

联系电话:13982253488

地址:成都市西青路119   邮编:610070

被质疑人: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区四楼

邮编:62801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仁生  0839-5572008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认为“广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GK-2019-022号)的评标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524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95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

质疑事项:“广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我单位的投标文件审查不严谨,以致我单位资格审查无效。

事实依据:“广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七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鲜章的原件扫描件)(可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界面截图或自行进行书面承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我单位在投标文件“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章节中提供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条件为投标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安世泽的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三种刑事案由的查询截图。但是在2019522日首次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评标情况及说明(表3)中,我单位却被判定为资格审查无效投标人,无效原因为:未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我中心于2019527日组织了原三人资格审查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1人、市政府采购中心2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并经采购人确认: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查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的投标文件时,该投标人提供的关于“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中只有三张截图,三张截图上载明的搜索主题为“1、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安世泽、行贿”,“2、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安世泽、单位行贿”,“3、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安世泽、对单位行贿”。资格审查小组认定该三张截图只能证明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安世泽无行贿犯罪记录,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近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故资格审查小组判定该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综上,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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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采函[2019]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