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类]苍溪县白桥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七标段信息化工程[变更公告]

【信息日期:2024-08-23】【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苍溪县白桥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项目名称)

七标段信息化工程标段 补遗书03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R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变更为:

1.12

偏离

不允许

R 允许,(评分涉及负偏离扣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0

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参数、标准、品牌等,必须符合并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

2、本项目无任何补偿费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任何原因、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投标人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被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认定并该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投诉的,也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理处罚中认定的、司法机关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弄虚作假事实。

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一旦查实,其报价将作无效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免除投标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追缴相应投标保证金。

6、中标单位实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中标单位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和存在履职不到位等情形时,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中标单位违约金。

7、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8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第十条、其他材料中增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投标人名称)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XXXX万元,2023年底资产总额为XXXX万元,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声明函后应有投标人名称及盖单位章。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又无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变更为:

10.20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无任何补偿费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任何原因、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投标人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被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认定并该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投诉的,也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理处罚中认定的、司法机关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弄虚作假事实。

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一旦查实,其报价将作无效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免除投标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追缴相应投标保证金。

5、中标单位实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中标单位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和存在履职不到位等情形时,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中标单位违约金。

6、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8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第十条、其他材料中增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投标人名称)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XXXX万元,2023年底资产总额为XXXX万元,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声明函后应有投标人名称及盖单位章。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又无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不变。

4.招标文件及附件以最新上传的为准。

 

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苍溪县白鹭湖事务中心

                                              期:2024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
补遗书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