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1.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原文件:
3.2.4 |
投标最高限价 |
R无 £有,投标最高限价: 元(精确到元) 最低下浮比率:__20__%(精确到0.01%)(例如:招标人设置最低下浮比例为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6.00%,视为有效报价;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4.00%,视为无效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现变更为:
3.2.4 |
投标最高限价 |
£无 R有,投标最高限价: / 元(精确到元) 最低下浮比率:__20__%(精确到0.01%)(例如:招标人设置最低下浮比例为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6.00%,视为有效报价;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4.00%,视为无效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2.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原文件:
2.2.4 (1) |
资信业绩 (40 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19分) |
1、项目勘察负责人:具有地质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3、水工专业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4、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或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或测绘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5、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地质类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地质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6、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造价员或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得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7、结构专业负责人(也可由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水工专业负责人担任):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得1分。(本项得1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9分。 |
现变更为:
2.2.4 (1) |
资信业绩 (40 分) |
其他主要人员 ( 19分) |
1、项目勘察负责人:具有地质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3、水工专业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4、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或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或测绘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5、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地质类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地质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6、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造价员或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得2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7、结构专业负责人(也可由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水工专业负责人担任):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得1分。(本项得1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9分。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
3.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原文件:
2.2.4 (1) |
资信业绩 (40 分) |
项目负责人 ( 7 分) |
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6分;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7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7分) |
变更为:
2.2.4 (1) |
资信业绩 (40 分) |
项目负责人 ( 7 分) |
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6分;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7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7分)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
4.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以下内容:
14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同时,如因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深度不满足规范或相关要求,以及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变更、增量引起工程投资增加,根据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款的比例,由勘察设计人按同比例勘察设计费额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按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人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发包人发出书面规定的勘察设计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勘察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1天,按结算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承担相应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履行赔偿义务。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约定到场并参与各阶段设计服务工作,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根据工作阶段需要参与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如勘察设计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开展设计工作,或在合同期间内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付款时扣除。
勘察设计人未按承诺的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的,视为勘察设计人实质性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履行赔偿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4、其他事项不变。
广元市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