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坡排水防涝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补遗(02号)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条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修改为:“þ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条“设计人员配置”要求:“设计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得 1 分,具备结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加 1 分。”修改为:“设计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得1分;具备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1分。”
3、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条“设计人员配置”要求:“水土保持专业负责人(1人):具备水土保持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删除本条)
4、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条“施工人员配置”要求:“施工负责人(1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得1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得2分。”修改为:“施工负责人(1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得1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1分。”
5、 现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纸等以附件的形式上传,请自行下载。方案应参考其编制。
6、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13.8.3条“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要求:“合同中无相应工程及材料单价的,执行“广元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当月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执行发包人签署的“认质认价”文件。该内容为针对材料价格的认定,非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内容,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相关规定进行约定。修改为:“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和办法,按照《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相关规定执行。
7、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14.1.2条“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要求:“该工程由广元市财政投资评审,合同中无相应工程及材料单价的,执行“广元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当月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执行发包人签署的“认质认价”文件。”修改为:“合同价调整的情况和办法,应当按照《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8、 招标文件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14.3条“工程进度款”要求:“施工工程款在建设期内按月计量支付80%工程的进度款,并按照项目施工图预算作为计价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最终按审计结算报告拨付至97%(提交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00%),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拨付至结算批复的100%”。修改为:“施工工程款在建设期内按月计量支付80%工程的进度款,并按照广元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概算评审报告作为计价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最终按审计结算报告拨付至97%,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拨付至结算批复的100%。”
9、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条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投标最高限价为 44812306 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44110600 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为701760 元。(由招标人按照“川建行规〔2021〕19 号”的规定设定。)”修改为: “投标最高限价为 35300583.36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4734058.7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为566524.66 元。(由招标人按照“川建行规〔2021〕19 号”的规定设定。)”
10、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条“企业信誉”。(删除本条)
11、 现将本项目报名时间、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顺延至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其余时间相应顺延。
注:本次修改内容,已同步更新至招标文件,请自行下载。
招标人:广元市黑石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