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江新区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
答疑+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修改为:80000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已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均予以认可,此类投标人无需重复提交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条“业绩要求”中,“设计业绩要求”修改为:
“☑设计业绩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上)(多项选择:☑已完成 □新承接 □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需包含医疗工艺,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条“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修改为: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6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条“勘察、设计费(含概算编制)最终结算”修改为:
“本项目勘察设计服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文件,预估为 1058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438万元,初步设计费(含概算编制服务)为620万元),为达到节约国家投资目的,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850万(在1058万元基础上下浮了20%)(其中:工程勘察费:350.4万;初步设计费(含概算编制服务)为:496万)。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价仅作为参考价格,勘察最终结算价格按经招标人认可的实际收方量并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计算勘察费,最终实际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初步设计最终结算价格以最终概算批复的建安工程费为设计计费基础,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初步设计服务费,概算编制服务费已包含在初步设计费中,不得再另行计算要求,最终实际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1.1条修改为:
“勘察签约合同价即为中标价,勘察费结算时按经招标人认可的实际收方量并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计算勘察费,最终实际结算价不超过中标价(合同价)。”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1.2条修改为:
“设计签约合同价即为中标价,设计费结算时按最终概算批复的建安工程费并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计算设计费,最终实际结算价不超过中标价(合同价)。”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第10.12条,内容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的说明: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当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时,可提供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已完成时间为准。”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第10.13条,内容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0839-3289698。”
9、投标人提问:“疑问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3.1.2业绩要求中关于设计业绩要求提到“类似项目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0㎡的医疗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根据规定“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招标文件的类似项目要求为医疗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与规定不符。医疗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属于公共建筑类别业绩,公建建筑类设计类似经验也可承担本项目对应设计工作。是否应将此处改为“类似项目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疑问二:关于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所有设计类项目(设计类、勘察设计类、EPC类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审查合格书均可证明设计工作已完成,是否可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审查合格书证明设计工作已完成?”
答:针对疑问一:请参看本补遗第2条;针对疑问二:请参看本补遗第7条。
10、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9月7日10时30分,报名截止时间相应延长至2022年9月7日10时3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调整为2022年9月7日10时30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8月27日17时00分,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元市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