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答疑及补遗(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答疑及补遗如下:
一、本项目的答疑如下
单位1提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2.4(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得 1 分,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加 1 分;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加 3 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 4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业绩的加 3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 7 分。 2.2.4(4)企业业绩: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完成建筑面积4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1.5 分,每增加一个加0.5 分,此项最高得 2.5 分。 2、投标人 2019 年 01 月 01 日以来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加 1.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 按原文理解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因“业绩不重复计分”规则,投标人所需项目施工业绩条件超过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回复:删除2.2.4(4)“(业绩不重复计分)”要求。
单位2提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得 1 分,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加 1 分;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加 3 分;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 4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业绩的加 3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 7 分。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4)企业业绩: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完成建筑面积4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1.5 分,每增加一个加0.5 分,此项最高得 2.5 分。 2、投标人 2019 年 01 月 01 日以来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加 1.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 问题一:按原文理解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因“业绩不重复计分”规则,投标人需4个项目施工业绩与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回复:删除2.2.4(4)“(业绩不重复计分)”要求。
单位3提问:招标文件P43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附网络截图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6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上述人员的相应证书需附四川省住建厅官网截图,省外企业在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提供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相关证书与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资格不一致、不齐全或未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 经过查询:四川省住建厅官网点击查询人员信息后会跳转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请问此项要求的网络截图、四川省住建厅官网截图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是否均指四川省建筑市场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回复:四川省住建厅官网截图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均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单位4提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附网络截图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 6 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社保购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请问分公司社保为什么不予认可呢?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分公司社保,分公司的社保也予以认可。
单位5提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中明确约定: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本条款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明显劣币驱逐良币,理由如下: 1.如:中建一局至中建八局均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100%,中铁一局到中铁十局则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中国一冶、中国二冶、中冶天工、中冶建工甚至本土央企中国五冶、中国十九冶全都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以上,深耕广元,为嘉陵江上游区域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中水各大局则是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的,同时这些企业都存在被“国务院”这一机关法人间接持股超过30%的情况,既:国务院下辖所有建安央企只能有一家参与本项目投标; 2.上述所列企业几乎囊括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有中流砥柱,本项目招标将我国基建的绝大多数中流砥柱均排斥在外; 3.不受上一条约束的企业,往往是单一的民营建筑企业或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发展时间短,因此不成集团化,体系单一,所以同集团鲜有第二家建安板块的“兄弟单位”。 综上,我们认为招标人设置上述条款,明显存在排斥央企、国企投标人的嫌疑,更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回复: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全部内容。
单位6提问:
1、请问:招标人是否提供本工程CJZ版本的招标控制价,以满足投标人核查投标报价评审参数?
回复:本工程CJZ版本的招标控制价已经提供。
2、招标人提供的PDF版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列出了该工程所有的材料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因所计定额条目不完全一致等原因,投标人报价书无法与此表保持完全一致。请问:投标人提供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是否可以按照计价软件默认导出即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按照计价软件默认导出即可,不做强制要求。
3、招标文件p144页规定:“可调价材料范围:钢材及制品、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石”。请问:是否可以增加可调差材料,如防水材料、电线、电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请问:招标文件中专业合同条款为空,是否可以在招标期间发布专用合同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1.2中提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于全国各地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格式有所不同,比如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接收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但以上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均能体现项目完全竣工,请问是否都可以满足要求?
回复:以上资料均满足要求。
6、能否提供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为哪天?
回复:计划工期开工时间暂定为2022年7月1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单位7提问:因交易平台系统中显示了4个保证金账号信息,请问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是否为基本户直接打入的任一账号即可?
回复:详询广元市公共交易中心。
单位8提问: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得 1 分,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加 1 分;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加 3 分;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 4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业绩的加 3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 7 分。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4)企业业绩: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截止时间为止)具有一个完成建筑面积4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1.5 分,每增加一个加0.5 分,此项最高得 2.5 分。 2、投标人 2019 年 01 月 01 日以来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加 1.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 问题一:按原文理解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因“业绩不重复计分”规则,投标人需4个项目施工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回复:删除2.2.4(4)中“(业绩不重复计分)”要求。
单位9提问: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招标人): 四川山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根据贵单位目前招标的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我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有些要求不太明确,望贵单位予以说明并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法【2003】13号第九条,此条文件已废止,然而现行招标文件还在已废止的文件确定专家。川办法【2021】54号有明确说明。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招标代理服务费设定为中标的投标人支付,下面备注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但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有明确说明,谁委托谁付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又修改为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单位认为贵单位对文件意思领悟不明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中间为顿号,表示为同一方,此条说明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你方依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属于你双方行为,与我投标单位无关,属强加行为。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1”设定的(3)(4)条,我方认为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说明,而贵方设定的此条款有明显排斥其它投标企业或潜在投标企业。 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4)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1分,甲级或一级资质3分,特级或综合资质4分,分值上面设置明显不合理,加分超过基本分3分,基本分才设置1分,有明显排斥本地企业及其它投标企业。 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4)企业业绩,第2条(业绩不重复计分),此说明含糊,业绩不重复计分是指项目经理和获奖业绩以及设定的3个业绩不重复计分,还是三个业绩包含项目经理业绩和获奖业绩,然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第二条解释(三)里面有明确说明,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 6: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已完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和3.1.3项目经理具有已完工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业绩,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0227.88,设定的业绩要求已达到建筑面积的99.43%,我单位认为设定的业绩规模过高,有明显排斥本地企业及其它投标企业。
回复:(1)本条提问5回复:删除2.2.4(4)中“(业绩不重复计分)”要求。(2)其余问题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单位10提问:
(1)招标文件中未见地勘资料。
回复:地勘资料随答疑文件一同上传,请投标人注意下载。
(2)现场是否需要降水施工?
回复:参照地勘报告执行。
(3)是否提供地下管网管线图?
回复:不提供
4、施工红线区域内无可供利用搭设临设,是否协调红线外临设搭设场地?需提供建设单位办公室是否有具体要求。
回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5、施工进度是否有具体结点要求?工期600天,施工关键节点等时间请明确。
回复:无特殊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
6、水、电接驳口位置?电变压器容量是多少?
回复:水、电接口四住院楼内;电变压器容量800KV
7、平基土石方可交付使用时间是多少?
回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8、项目是否有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若有,装配率是多少。
回复:25%
9、2#建筑风雨廊施工对毗邻建筑住院综合楼距离过近,是否会影响毗邻建筑结构安全。
回复: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10、是否涉及拆迁问题?
回复:不涉及
11、图纸不完整,部分清单项无法综合考虑单价。
回复:已提供全套图纸。
12、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具体内容的条款,是否为后期可修改条款?
回复:可以协商
13、“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2022年5月29日审定)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清单)CJZ”与“(2022年5月29日审定)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清单)CJZ”是否为同一招标清单?
回复:招标清单以2022年6月2日最后发出的版本为准。
单位11提问: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 2、投标人 2019 年 01 月 01 日以来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加 1.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业绩不重复计分)我司于2020-2021年度以参建单位身份参加的项目获得了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否可作为鲁班奖业绩?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我司总部位于北京,因疫情原因,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暂未出具,近三年财务报表可否为2018-2020年度审计报告?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的补遗如下:
1、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2年 06月30日11时00分。
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2年 06月30日11时00分。
招标人: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山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