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1.1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接收采购人推送的采购计划。
1.2采购中心确认采购执行方式,联合采购还是非联合采购。
1.3设置项目负责人,确认交易模式(线上/线下)。
1.4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2.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
2.1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沟通采购需求,进一步明确采购内容。
2.2根据采购人核实的采购需求制作采购文件。
2.3采购文件线下内审和采购人线上审核。
2.4采购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拟定采购公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采购公告。
2.5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变更公告。
3.接受供应商的咨询和询问。
4.开标(开启)
4.1经采购人授权后,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由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启)工作。
4.2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未达到法定数量的,直接废标。
5.评审
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1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2 采购人未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由采购中心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推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发布结果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1 采购中心起草采购结果公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或废标(终止)公告。
7.2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3因质疑成立、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采购任务取消等原因导致结果发生变更的,由采购人向采购中心发书面的结果更正函,采购中心按程序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8.质疑处理
8.1根据委托协议内容,对采购需求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回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质疑向代理机构提出,由代理机构回复;
8.2质疑书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立即告知质疑人质疑渠道;
8.3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疑书予以受理,并出具质疑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8.4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8.5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8.6质疑事项经查证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开展采购活动。
8.7质疑事项经查证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无效,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决定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中标人或开展采购活动。
8.8质疑回复。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回复)意见书面回复给质疑人。